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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放射诊疗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06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07]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0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放射诊疗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7〕43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进一步加强本市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及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把好许可准入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沪卫监督[2006]22号)的要求开展放射诊疗许可审核,把好准入关。
  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按照“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的要求进行,并根据审核标准作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者“建议不批准”的现场审核结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建议整改”结论的,应发出《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整改通知书》,并在接到申请人的整改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复核意见。
  二、统一标识,提高监管效率
  为提高许可效率和便于事后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放射诊疗许可“一院一证”的基础上,对经许可的含密封源装置和射线装置进行统一登记,并加贴登记标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登记标识的设计和统一印刷,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标识的发放和张贴。登记标识应加贴在放射诊疗设备的醒目位置。对已加贴登记标识的放射诊疗设备,如设备报废、更新或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等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去除其登记标识。未贴有登记标识的含密封源装置和射线装置不得提供诊疗服务。
  三、加强监管,依法查处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档案,通过规范日常工作和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一户一档,并及时更新档案和加强动态管理。运用上海市卫生监督电子政务系统(MIS2.0)实施放射诊疗机构的电子档案管理。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配备放射卫生监测设备,在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场监测手段,提高放射卫生监督的技术含量和监管效率。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放射诊疗监管工作中,对于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要依法查处。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放射诊疗相关要求的违规行为应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记分,以保障患者、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四、完善制度,提高工作质量
  放射诊疗机构应增强放射诊疗管理的意识,提高自主管理的能力。一是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确保制度实施,保证放射诊疗的质量。二是要做好医疗照射防护工作,对放射诊疗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受检者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减少非必要的医疗照射。三是要进一步推进放射诊疗的质量控制工作,提高放射诊断影像质量,有效减少和控制受检者和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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