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关于做好和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30号)有关要求,国家局在征求各省级局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格式进行了修订(新式样见附件1和附件2)。现将订购《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已经采取网上竞价的政府采购方式选定了许可证承印商,确定了价格,商定了印制技术要求和相关管理事项。按照经费管理规定,各省级局应自行向该承印商订购,签订订货合同,约定订购数量、交货方式和费用结算等事项,并以国家局和该承印商签订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印制合同》作为相关要求附件(见附件3)。所订数量应在充分考虑本省未来五年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企业需要基础上,留足余量,一次性完成订购。
为便于操作,国家局与该承印商共同拟订了《药品生产许可证订货合同》参考样本(见附件4)。各省级局签订时如需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请事先与承印商和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共同协商。
二、为确保许可证按时交付使用,请各省级局于2010年11月8日前将完成签字盖章的合同传真到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以便及时汇总确定总印数,11月12日前应将合同原件一份寄达承印商。
联系人:药品安全监管司 崔野宋 肖江宜
电话:010-88331022,88331042
传真:88331032,88363227
特此通知。
附件:1、《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式样
2、《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式样
3、《药品生产许可证印制合同》
4、《药品生产许可证订货合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药品生产许可证印制合同》(见专网)
《药品生产许可证订货合同》(见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