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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02

发文字号

粤发改价格[2017]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2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7]21号

2017年1月2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计生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价格机制改革的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工作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整体谋划,精心组织,按照《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

  二、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加强医疗服务价格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的衔接配套,统筹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并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政策同步实施,确保群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各地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有序推进。要加强跟踪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此前我省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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