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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自治区新农合药品目录药品整合到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12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7]59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12

颁发部门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将自治区新农合药品目录药品整合到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7]591号

2017年10月1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用药需求,实现城乡基本医保制度的平稳过渡和衔接,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93号)精神,决定将自治区新农合药品目录药品整合到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新卫农卫发[2010]8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3]16号)中,未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二、双轨过渡期间的新农合制度药品目录按照新人社函[2017]474号文件和本通知确定的药品支付范围执行。

  三、各地要做好系统维护工作,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目录整合实施的对接等工作,保证平稳过渡。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四、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在充分征求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发改等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仅限配制医院使用,按乙类药品管理。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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