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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广东省增补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29

发文字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4]26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29

颁发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法规函[2018]4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取消广东省增补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4]2608号

2014年7月29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2121号)的规定,按照该文附件的低价药品清单,我委整理了以往公布的涉及每一个药品具体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取消(详见附件),请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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