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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2-09-28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2012年9月28日

  (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地)”修改为“设区的市”。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调拨到省外的食盐的运输,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省内跨设区的市、县(市、区)调拨的食盐的运输,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或设区的市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

  三、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准运证运输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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