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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22

发文字号

吉质监监函[2005]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22

颁发部门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质监监函[2005]56号

2005年3月22日

各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目前,各地按照全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正在开展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全面调查工作。针对各地反馈的情况,现将此次调查工作有关要求明确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2005年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调查实施方案》确定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和方法步骤开展此次调查工作。在调查的同时,要设专人对调查信息进行整理,逐户建立企业档案,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进行初次评价,为实施分类监管做好准备。

  二、调查的基本要求。此次调查工作要做到调查企业不遗漏,企业调查信息不遗漏。实施调查中,对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企业,要认真按照调查实施方案中填表说明和关于产品种类和产品名称的说明填写《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表(2005年)》,填写表格不得有空项。对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可不填写《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表(2005年)》,但要逐一记录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和详细地址,汇总后报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三、建档的基本要求。做到一户一档,专人管理。要将此次调查中填写的《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表(2005年)》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初次评价情况纳入企业的质量档案。

  四、分级的基本要求。分级与调查同步进行。此次分级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暂不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设备、食品用工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洗涤剂、消毒剂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分级。根据国家总局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信息,主要是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应在内部掌握,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

  五、初次评价的原则。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未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质量安全等级初次评价:
  (一)生产加工的食品获得“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暂定为A级;
  (二)生产加工的食品获得“吉林省名牌”称号或企业通过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和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可暂定为B级;
  (三)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企业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可暂定为C级;
  (四)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暂定为D级;
  对上述范围外企业和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发证范围的企业,在调查的同时,应当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评价表》(见附件),按照评价表确定的原则,依据一般不合格项目和严重不合格项目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进行初次评价。

  五、关于调查人员培训。此次对调查人员的培训拟采取分片培训的方式,由各市、州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请各县(市、区)局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市、州局。需要省局派人参加或在调查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电话、传真:0431-8953649。

  附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评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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