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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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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西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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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在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我省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准确识别“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并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列入门诊用药保障对象。
(二)认真筛选“两病”门诊用药报销品种。对列入报销范围的“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要按照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以“四个优先”的原则进行筛选,即: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三)合理选择“两病”门诊用药医疗机构。“两病”门诊用药医疗机构的选择要和分级诊疗制度相结合,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要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核心,二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两病”门诊用药一体化医疗服务管理体系。
(四)科学设定药品报销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对患有“两病”、但尚未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需要采取药物控制的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具体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的设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两病”门诊用药人数、用药数量和金额等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对已经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其用药报销待遇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
(五)积极做好门诊统筹总额预算调整工作。“两病”门诊用药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后,各统筹地区要在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增加筹资,并对本统筹地区的门诊统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合理确定包干经费。
(六)动态调整药品支付标准和报销政策。根据“两病”患者门诊用药支付金额对基金的影响,对“两病”用药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报销政策进行动态调整,保证基金合理运行。
(七)不断提高对“两病”患者门诊用药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提升服务效率,但要避免重复开药。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
(八)保证药品供应质量和合理使用。各有关部门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
(九)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两病”门诊用药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后,要做好与住院保障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入院标准,推动合理诊疗。对虚假住院、挂床住院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引导住院率回归合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实施时间节点。各地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前期测算和系统调试工作,确保2019年11月起正式实施,群众年内正式享受待遇。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两病”用药保障有关工作,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两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两病”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合理使用。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配送等环节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三)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展,并按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送有关信息。一是联络员信息。在收到文件后2日内报送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二是文件出台情况。在11月5日前报送“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和支付标准政策文件出台情况(附件2);三是政策落实情况。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的人数、人次、待遇水平等(附件3)分别于11月10日、12月10日、2020年1月10日前报送。四是工作总结。请于2020年1月10日前报送。
点击下载附件:
《联络员信息表》、《政策文件出台情况》、《“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及支付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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