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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24

发文字号

沪卫卫监[2005]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共浴室、理发店、
美容店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沪卫卫监[2005]2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做好夏秋季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响应市政府统一部署的夏秋季社会治安整治工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酒吧、舞厅、音乐厅、宾馆等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夏秋季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辖区内重点公共场所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全力以赴,切实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近期监督工作要重点突出上述公共场所,以落实夏秋季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为重点,督促其创造良好的卫生条件,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

  二、在区县的规划指导下,严把准入关,提高卫生安全水平。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对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宾馆、酒吧、舞厅、音乐厅的许可审核,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查,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积极参与开展夏秋季治安专项整治活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特别是无证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已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抄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围绕热点、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小型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等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以下环节的监督:持证经营状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个人卫生情况,传染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公共用具消毒情况,主要卫生指标达标情况,法定禁烟场所禁烟措施落实情况,集中空调系统使用单位执行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情况等。

  五、工作信息上报。请各区县在每周一15时前将汇总表(附件1、附件2)及上一周本区县公共场所监督工作情况书面小结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书面小结内容应包括:监督工作方案、工作做法、工作成效、典型事例等(联系人:须华峰,电话:64377020-6210,传真:64377020-6260,电子信箱:cs@hs.sh.cn)。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区县小结和本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汇总后,于每周二12时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附件:1.夏秋季公共场所许可和处罚情况每周汇总表(略)
  2.夏秋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情况每周汇总表(略)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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