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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5年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11

发文字号

琼府办函[2005]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11

颁发部门

海南省政府

正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5年
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函[2005]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2005年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海南省2005年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和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突出整治食品药品安全的重点问题、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关键环节,使农产品农药残留明显减少,制售假劣过期食品药品明显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明显减少,农贸市场经营明显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明显见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005年我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以及长期存在制假活动的区域为重点整治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重点整治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海干(水)产品、椰子制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品种,继续加大对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四个环节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一是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二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的行为;三是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四是整治水产品中氯霉素等药物残留超标行为。
  责任部门:农业部门;配合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与监管。建立生产过程的田头档案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及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模式,实施标准化生产管理的全程控制,培育品牌农产品。
  责任部门:农业部门;配合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发布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结果。加强对大中型蔬菜水果生产基地的农药残留监测,加强对农贸市场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的抽检,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督查,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农药残留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及时进行公示,严禁流入市场;探索建立市、县及乡镇例行监测制度。
  责任部门:农业部门;配合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加大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椰子制品、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进行整治。加大对50种食品监督抽查的力度;对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整治;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带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
  责任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整治。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
  责任部门:卫生部门;配合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整治。开展大米、小麦粉、植物油、酱油、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5类食品无证生产查处行动。
  责任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开展保健食品的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以及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安全性的审查;严格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认真开展保健食品清理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行为。
  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部门: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开展包装食品安全执法检查。重点对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种包装食品加大质量监测力度,查处销售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食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开展重要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等五类品种;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的食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流入市场的河豚鱼及其加工成品、半成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的水果,劣质大米或用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
  责任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部门:农业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粮食部门。
  3.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
  责任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加强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审查,严格许可证管理。
  责任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开展对儿童食品的整治。对儿童食品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责任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加强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
  1.对学校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进行检查。以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查找并消除可能引发食物中毒事故的隐患;通过扩大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围、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等措施,降低食物中毒风险。
  责任部门:卫生部门;配合部门:教育部门、建设部门。
  2.对所有饮食早点、夜市排档进行检查。加强对辖区各定点饮食摊点的执法检查,划定经营区域,加强日常管理。
  责任部门:卫生部门;配合部门:建设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加强对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的整治。
  强化对定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加强检验工作,提高肉品质量;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杜绝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上市;加大对“瘦肉精”的检测力度,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违法行为,整治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药物残留超标行为。
  责任部门:商务部门,配合部门:农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1.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联合,加大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
  2.开展打击违法宣传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专项行动。积极探索控制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泛滥的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各项监督管理职能,综合治理,争取取得实效,努力降低违法广告发布率。
  3.开展打击非法回收药品,非法邮购药品的专项行动。积极主动联合卫生、城管、邮电等部门,形成打击合力,重点查处黑窝点。
  4.开展打击非法添加药品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重点对非法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的补肾壮阳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格列苯脲等化学类降糖药的中成药进行查处。
  5.开展清理整顿中药饮片的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和经营、使用包装不符合法规要求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
  6.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橡胶避孕套、血糖仪、软性角膜接镜、中低频治疗仪等产品,主要检查注册批准内容和实际说明、标识内容的一致性。
  7.开展对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的专项整治。对参加展示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合法性、质量、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开展打击医疗机构违法配制制剂的专项行动。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打击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或配制未取得批准文号制剂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络建设。
  1.继续加快建设农村药品监督网步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组建网络的9个直属局要做到所有乡镇有协管员,80%以上的行政村有信息员;尚未组建网络的各直属局要做到所有乡镇有协管员,40%以上的行政村有信息员。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负责制定全省的实施方案,并督促、指导、检查各直属局开展此项工作。
  2.积极支持、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农村药品配送,争取年底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
  (三)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
  1.大力推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落实对通过GMP认证企业的跟踪检查;对未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要监督其停止生产活动,限期整改;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GMP的监督,提高其生产管理水平,从源头确保药品质量。
  2.大力推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落实对通过GSP认证企业的跟踪检查;对未通过GSP认证的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整改。
  3.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4.严厉打击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挂靠经营等行为。
  5.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加强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防止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加强对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使用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改善安全措施,防止流弊事件发生。
  药品专项整治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7月)。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对整治工作做出周密安排。各市、县政府将本地区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7月20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7月20日前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8月至12月)。各市、县政府针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开展各项整治工作,省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各市、县食安委组织对食品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年底至2006年1月15日)。各市、县政府就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1月10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就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1月10日前报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各地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要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各级食安委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整治不力,造成食品安全差劣,以致发生安全事故,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监管和整治到位。各牵头及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针对本部门牵头的各项整治工作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实行责任到人,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确保各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协调,整合监管资源,综合监管力量,防止监管盲区或重复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
  (三)突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强化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针对食品药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产品进行整治,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力求取得实效。
  (四)做好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加强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各市、县政府,省直各有关牵头和责任部门要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和信息通报网络,每季度末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安办)报送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情况,遇到紧急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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