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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3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餐[2011]1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3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苏食药监餐[2011]166号

2011年6月13日

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并结合地区实际,开展辖区内中央厨房行业现状和监管状况摸底调查工作,建立中央厨房监管工作档案。

  二、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各省辖市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定期对各地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餐饮连锁企业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时,应如实备案中央厨房配送的食品品种并说明使用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过程、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等。

  四、中央厨房禁止配送以下高风险食品。
  (一)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食品,如熟卤菜、凉拌菜、蛋糕、烧饼油条等。
  (二)直接入口的生海产品、水产品,包括海蜇、海带、海产贝类、深海鱼、虾、蟹及其炝制、酱制、腌制、冰制品。
  (三)原料来源为有毒河豚鱼、鲐鱼、青条鱼、金枪鱼、毛蚶、织纹螺、荔枝螺、泥螺、狗肝、鲨鱼肝、青鱼胆、野生蘑菇、杏仁、枇杷仁、木薯、发芽马铃薯、牲畜甲状腺及其它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的食品。
  (四)生的围边菜、雕花菜、塑胶雕花围边、剩余饭菜。
  (五)食用期限超过24小时的加工豆制品。
  (六)未经许可的各类药膳。

  各地要及时总结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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