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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三级医院开展规范医院护工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0-20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2014]1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0-2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在全省三级医院开展规范医院护工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卫医政[2014]110号

2014年10月20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2013年7月,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医院护工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闽卫医[2013]68号,以下简称《意见》),在福州13所省市医疗机构开展规范医院护工管理试点工作,有效维护了患者、护工、医院三方的合法权益。为推动规范医院护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2月起,将规范医院护工管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三级医院。

  各试点医院应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护理员的“五统一”管理,规范护理员服务行为。前期试点单位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院护理员管理机制;其他试点医院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医院规范护工管理的实施方案,尽快启动工作,并将实施方案于2014年12月30日前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将委托省护理学会牵头制定护理员培训大纲,建立护理员培训机构,组织各设区市护理学会做好医院护理员的统一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发放护理员岗位培训《结业证书》。各试点医院应积极引导护理员参加培训,力争到2015年底实现护理员培训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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