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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2-10-29

发文字号

浙价医[2012]3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29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

浙价医[2012]302号

2012年10月29日

萧山区物价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要求明确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请示》(萧价[2012]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根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等级及相应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收取费用,对尚未进行等级评定的医疗机构,按照一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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