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管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6]133号
2016年11月14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管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管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
市畜牧兽医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畜禽屠宰行业监管,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围绕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坚持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依法监管原则,以减数控量、提质升级为主攻方向,深入开展畜禽屠宰行业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推进工厂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配送、冰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构建科学、高效、系统的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目标任务。完善上下衔接、部门协作、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畜禽屠宰行业监管机制。到2017年底,对仍达不到屠宰规范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全面推行牛、羊、禽定点屠宰。到2020年,畜禽屠宰企业基本实现标准化生产和冷链化运输、销售,屠宰行业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即时监管、全程控制,全市形成布局合理、质量安全的畜禽屠宰产业体系,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和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居全国前列。
二、落实监管责任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要统筹屠宰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组织做好辖区内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屠宰行业专项整治等工作。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畜禽屠宰执法检查活动,受理、侦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在城区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屠宰、销售畜禽产品等破坏市容卫生行为。市商务局负责按照“菜篮子”工程建设要求,开展生猪应急保供和肉类储备工作,做好全市城乡市场肉品冷链配送和销售网点规划建设的组织指导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对畜禽屠宰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屠宰企业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市场主体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登记等制度,查处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无检疫检验合格证章肉品加工食品的行为。市工商局负责屠宰企业的登记注册,按职责分工承担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质量安全内控等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好入厂查验登记、“瘦肉精”自检、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安全生产等关口,建立完善各类工作台账和屠宰生产记录,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究。
三、整顿规范畜禽屠宰市场经营秩序
(六)严格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屠宰企业设立标准,严禁降低标准、违反程序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切实抓好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坚决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屠宰厂(点),妥善处理清理整顿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
(七)全面推进畜禽定点屠宰。各区、市要落实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要求,制定畜禽定点屠宰规划,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设立市场活禽宰杀点,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改造提升现有定点屠宰厂(点),全面推进畜禽定点屠宰。对2017年6月底前新建成的牛、羊机械化、标准化定点屠宰厂,经验收合格后,可以给予一次性补贴。根据各级财力状况,将牛羊禽等纳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范围。
(八)突出抓好重点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小型屠宰点监管,健全定期检查、风险评估、“黑名单”管理等制度。严格“代宰”条件,规范“代宰”行为,禁止“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屠宰环节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处理监管,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狠抓宰前查验、检验检疫同步、出厂登记等关键环节,防止不合格肉品流向市场或者加工场所。
(九)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行政、刑事处罚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推进畜禽屠宰企业转型升级
(十)科学规划设置屠宰企业。各区、市要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升级”的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2017-2020年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于2017年2月底前报市畜牧兽医局,由市畜牧兽医局按程序报省政府备案后发布实施。
(十一)提升屠宰企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推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推广应用先进屠宰技术,完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推动屠宰企业在屠宰机械、检测检验、质量追溯、冷链设施等方面的升级改造和管理创新,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十二)鼓励屠宰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支持先进的大型屠宰企业通过收购、入股、合作等方式兼并重组小型屠宰点,加快淘汰手工和半机械化小型屠宰点,实现规模化、机械化、低成本屠宰。2017年6月底前主动申报并关闭的小型屠宰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十三)大力推广“集中屠宰、分销配送”运营模式。加快推广“集中屠宰、分销配送”品牌化运营模式,鼓励大型屠宰企业设立分销配送点,增强冷链配送能力,实现品牌经营、冷链配送、冷鲜上市,以及入市信息备案、来源可追溯,促进行业换档升级。
五、提高组织保障水平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要将屠宰行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组织畜牧兽医、公安、财政、城管、商务、环保、食药、工商等部门,研究协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发展重要事项。建立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环保、工商等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十五)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介,教育畜禽屠宰从业人员自觉守法、规范经营,引导群众科学健康消费。畅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加大畜禽屠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
(十六)落实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对屠宰监管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