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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肿瘤医院自制氟[18F]化钠注射液等三种正电子药物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04-24

发文字号

京卫药械字[201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24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肿瘤医院自制氟[18F]化钠注射液等三种正电子药物的批复

京卫药械字[2017]6号

2017年4月24日

北京肿瘤医院:

  你单位《北京肿瘤医院关于自行制备氟[18F]化钠注射液等三种正电子药物的请示》(京肿医字[2017]15号)收悉。

  经初审,你院自行制备氟[18F]化钠注射液、碳[11C]乙酸钠注射液、碳[11C]胆碱注射液等相关材料,符合《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安[2006]4号)要求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制备、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通知》(京药监安[2012]39号)规定,同意你院按程序继续申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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