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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内脏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0-08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5]2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0-0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公安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内脏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15]289号

2015年10月8日

各区、县农委、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内脏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生猪内脏产品非法经营行为,保障市民食用生猪内脏质量安全,本市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内脏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内脏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内脏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市民食用生猪内脏质量安全,特制订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生猪内脏产品非法经营行为,切实加强本市生猪内脏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管,确保屠宰企业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从事屠宰活动,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内脏产品实施包装,并且依托全程冷链进行运输和销售,全部实现进场交易,坚决取缔场外交易,确保生猪内脏产品质量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为确保生猪内脏包装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农业、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行动,切实承担职责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
  (一)疏堵结合
  按照《上海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认真执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内脏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沪食药监协[2015]348号),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包装的生猪肝、肾、肺等内脏,违者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场外生猪内脏产品非法交易现象,由城管现场整治取缔,并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
  各区县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堵疏结合,指导屠宰企业与批发环节实施对接。屠宰企业在遵照关于生猪内脏产品包装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在生猪内脏包装的形式上加以改进,推荐1-2个猪肝/1包的小包装和大小包装相结合的模式,以适应市民在生猪内脏购买、消费等方面的需求。
  (二)源头管理
  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检验检疫合格且按规定进行包装的生猪内脏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生猪内脏产品未按规定包装出厂(场)的,不得对该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检疫不合格的,督促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外省市企业进入本市的生猪内脏产品,实行与本市屠宰企业一样的标准和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道口监管,严禁不符合规定的生猪内脏产品进入本市。
  (三)追溯管理
  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生猪内脏产品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按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要求,履行生猪内脏产品相关信息上传追溯的义务。其中,生猪屠宰企业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肝、肾、肺等内脏进行包装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本市生猪屠宰环节追溯系统。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生猪屠宰环节、流通环节的生猪内脏产品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及指导,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屠宰环节生猪内脏产品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流通、加工使用及餐饮服务环节生猪内脏产品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
  (四)进场交易
  对符合包装要求的生猪内脏产品,市场主管部门要指导批发市场将其纳入正规批发市场进行交易,鼓励批发市场在引导商户进场时给予优惠措施,推行批发市场对生猪内脏产品销售摊位实行备案制度。对发现进货渠道违法违规以及未经包装,或包装材料、标签不符合标准,冷链设施等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严惩,并深入追查问题产品的来源和流向,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内脏产品进入批发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重点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销售或使用生猪内脏产品索证索票职责,确保销售或使用的生猪内脏产品符合包装要求。
  (五)依法严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取缔和打击场外占道非法交易生猪内脏产品的活动,对于场外占道非法交易活动较为集中和猖獗的区域,要加强区域协同整治,严防固守,确保整治效果。对于巡查发现的场外非法交易生猪内脏产品者,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追查生猪内脏产品的来源和流向,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应依法查处。

  四、组织实施
  (一)动员宣传阶段(2015年9月)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在2015年9月底之前,广泛宣传有关生猪内脏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市民安全消费意识。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增强其自觉守法意识和自身管理能力。
  (二)监管执行阶段(2015年10月)
  2015年10月底之前,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分别组织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屠宰企业、肉品批发市场的全覆盖监管,重点对屠宰和销售环节的生猪内脏产品包装行为进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整治阶段(2015年11月)
  2015年11月底之前,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屠宰和批发企业存在的薄弱环节,要求企业自我完善,并制定整治方案,责成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实施关闭措施。
  (四)长效巩固阶段(2015年12月)
  2015年12月底之前,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前期整改的屠宰企业进行复查,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长效措施,巩固监管成效,确保屠宰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处于有序、受控状态。

  请各区县农业、市场监管、城管执法部门于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分别向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报送本部门阶段工作小结,并于2015年1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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