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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关于北京吉特普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16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关于北京吉特普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8月16日

北京吉特普大药房:

  你单位于2006年6月15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至今未申报GSP认证,限你单位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市场科联系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事宜,逾期不办者视为你单位终止药品经营活动,我局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你企业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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