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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梧州市按病种收付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29

发文字号

梧价费[2017]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梧州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7-12-29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推进梧州市按病种收付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梧价费[2017]68号

2017年12月29日

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扩大按病种等收费范围,引导公立医院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桂价医[2017]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梧州市按病种收付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种实施范围
  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梧州市本次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共127个(详见附件1),主要在我市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

  二、病种收费标准
  梧州市按病种收费具体病种及收付费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附件1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以此为基准下浮5%。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院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除输血费用(含血液费用)、患者出院带药、患者住院病房的床位费超出普通床位费标准需患者自付的部分可单独进行收费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三、病种医保付费规定
  (一)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中按以下标准支付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在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标准,报销比例较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提高5%。按病种结算的医疗费用,公立医疗机构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等信息。
  (二)患者确诊入院,签署按病种付费诊疗协议书后,按病种标准一次性支付所定费用,由公立医疗机构包干使用;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中超出部分由公立医疗机构承担。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退出临床路径,诊疗费用另行计算;自费患者按国家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在推进按病种收付费工作中,对持有民政等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救助、残疾贫困、农村五保等有效证件者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以及慢性病等患者,必须严格执行已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优惠政策。
  (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制订本院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风险、合理节约医疗成本;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关于临床路径管理的相关细则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申投诉责任制,进一步畅通沟通渠道。在医疗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如推诿患者、分解住院次数或无故缩短住院时间等方面的申投诉事项,由医疗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在院内采取展板、宣传册、LED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确保按病种收付费政策顺利执行。
  (五)为及时监测我市按病种收付费政策的执行情况,请各医疗机构按规定每半年填报一次《广西按病种收付费管理信息表》,分别在当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主管部门。
  (六)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各医疗机构在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并且要注意收集统计好相关资料,以便试行期满后确定正式标准。未尽事宜,按照桂价医[2017]76号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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