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委托并请你中心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要求,对原1998版《中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进行全面修订调整。现将修订调整的范围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要求,对原1998版《中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内容进行全面修订调整,同时对修订调整的内容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
二、关于分类与代码的编写:原《目录》是按GB7635—87《全国工农业(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标准等要求进行编排的,即68xx。目前考虑该标准正在修订过程中,现暂不标注医疗器械行业代号(68),只要求标注医疗器械产品类代号(01—99)。
三、在编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时,原《目录》中的基本格式要求不变,应将产品类代号和标题名称、序号、名称、品名举例、管理类别详细列出,并具体予以明确。
四、请你中心在本归口的医疗器械标准范围内对原《目录》进行修订调整,遇有归口范围不明确的,应附文字说明。
五、请各中心将修订调整后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及文字说明于5月15日前函报我司标准处。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