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府发[2008]005号
2008年2月28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根据嘉府办发[2008]5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2008年度本区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2008年我镇公民无偿献血的指标为802只。为圆满完成今年无偿献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
《上海市献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无偿献血工作的责任感。
无偿献血工作是一项“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行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具体体现,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为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经研究,镇政府决定调整镇有关献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由副镇长金惠萍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镇党委委员蔡丽琴同志担任,组员由王文兴、汤莉莉、桂锦良等同志组成。镇城管卫生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宣传、教育、文广站等各部门要各司职责,协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认真宣传,深入发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单位要通过不同渠道,利用社区宣传栏、百姓学校、黑板报、画廊等宣传媒介,加大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上海市献血条例》和科学献血知识的宣传,在全镇上下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环境。在镇献血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单位要不断探索更好的工作模式,号召广大公民参加无偿献血,使每一个公民都能认识到无偿献血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踊跃参加无偿献血是每个公民光荣而神圣的职责,进一步动员广大居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三、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全力以赴完成无偿献血任务。
各单位要坚持和完善“党员干部带头献血制度”、“健康职工按顺序编号制度”和“按户轮换制度”,按照镇献血任务安排表中的指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落实责任人,采取措施,组织并实施好;也可根据自己的工作行业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法,确保圆满完成此项工作。各单位要制订奖惩措施,对自愿献血者要进行适当奖励;未完成献血任务或在献血工作中有作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参加任何形式的文明评选活动,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上海市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时间节点
3月3日召开动员大会;3月3日~3月9日各单位组织动员并报名落实体检名单,进行初步筛选;3月10日各单位上报体检名单并填好体检卡;3月11日参加体检;3月17、18日各单位领取体检合格者名单。3月19日~4月2日参加献血。
(二)有关规定
1、参加无偿献血者年龄为18-55周岁的健康男女公民。(出生日期在1953年3月18日至1990年3月18日之间的健康公民)
2、对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将征收补偿金,以每只血(200毫升/只)医疗用血费的五倍计算。
3、医疗用血制度。
(1)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2)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未献血而需要用血的,应向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互助金;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其职工需用血,单位也要交纳互助金。
(3)无工作单位,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用血,可凭家庭成员中献血证书办理用血证明,家庭成员中无成员献血者则交纳互助金。
(4)本镇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需医疗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如五年后需用血者,按献血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互助金。
(5)本镇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人员用血,按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互助金。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或冒用他人身份献血,一经发现镇将会同区有关职能进行相关行政处理、处罚。
5、一经发现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者,镇将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事项
1、为体现对献血者的关心,各单位可给献血者休息七天,并给予适当营养补贴,禁止高额补贴。
2、凡参加体检和献血的公民,本镇户口者需带好本人的身份证。在本镇工作的外省市职工、临时工,需带好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以备检查登记。
3、各单位需按规定时间到达体检或献血地点。
附件:(略)
1、2008年江桥镇各单位献血任务安排表
2、公民无偿献血的体检标准
3、3月11日各单位到达献血体检现场时间安排表
4、各单位献血日期和时间安排表
5、体检、献血名单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