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卫疾[2004]267号
2004年6月24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防病中心,市公共卫生监督所:
为了科学、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及专家们的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天津市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要求各区、县卫生局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本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规范地进行应急处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现依据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及其界定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放射性危害事件、各种危害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等等。
以区、县为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暴发;
2.发生动物间鼠疫,发生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发生罕见或者已消灭的传染病;
6.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10人及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者死亡事件;
7.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8.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危害公众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
10.放射性污染、丢失放射源和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并实行对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因素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统一指挥、属地负责
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区、县卫生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的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当地政府和区、县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快速有效、减少损失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不失时机地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相关科学研究工作。及时总结控制工作成效,沟通信息,推广经验,完善应急处理技术规范。加强国内各省市间、国际间的联防联控和科研合作与交流。引进国际上应对突发事件的先进技术和方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卫生局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由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处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区、县卫生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成立区、县卫生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市卫生局建立突发事件评估委员会。由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学专业、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四)组建市级技术指导组,分设医疗救护技术指导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组和检测技术指导组。各组由相应的专家组成。
(五)市、区、县卫生局分别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六)市卫生防病中心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
四.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部门及职责
(一)市、区、县卫生局
1、负责草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转执行;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和继续发生;
3.对医疗救治、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取得的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组织推动社会心理卫生、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咨询等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5.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6.建立检查制度。督导检查本预案各项措施在平时,或者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实施情况。
(二)疾病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
2.确认突发事件性质。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相关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询问事件发生具体情况。做出事件的发展趋势报告和评估;
3.负责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的划定意见。参与对控制疫情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汇总、分析、评估疫情;
4.建立紧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和相关器械等;
5.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改进建议;
6.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传染性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7.具体落实对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8.承担社会心理卫生、卫生宣传教育和预防医学咨询服务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10.承担对下一级应急处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卫生监督机构
1.参加突发事件的现场取证和违法事实的调查工作;
2.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或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防护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4.监督检查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中危害公众健康,造成人员病、死、伤的报告情况;
6.监督检查公共场所消毒;
7.监督传染性疾病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环境的消毒的落实情况;
8.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9.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
10.依法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工作。
(四)医疗机构
1.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所涉及病例的报告;
2.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
3.负责病房消毒、隔离工作;
4.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
5.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6.协同疾控机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相关检验物、样品采集等工作;
7.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8.进行疾病及有关防治科学知识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它防治工作;
10.建设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门诊、病房。
(五)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市、区县分别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机动队伍。由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等机构进行应急处理。
1.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六)专家评估委员会
1.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公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
2.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3.承担社会心理卫生教育和资询工作。
(七)市级技术指导组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市级技术指导组,下设医疗救护、预防控制和检测三个技术指导组。
1.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医院的诊断、救治和医疗单位内医务人员防护、消毒隔离等工作。负责重点病例的诊断。
2.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指导为防止突发事件危害进一步蔓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统计报告;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
3.检测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并开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件发生的样本采集、运送和病原学检测等工作。
(八)市卫生防病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
1.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2.对传染病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疫情和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报告,为政府部门采取预防与控制应急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组织开展社会心理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提出突发事件的监测项目;
5.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网络系统;
6.健全突发事件报告及预警制度;
7.置备、储存、保管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设备、药品器械,现场防护用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等。
8、对各级疾控机构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9、查找重大突发事件原因 ,提出防治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10.协助各医疗单位进行病人的救治工作;
11.承担流行病学调查、收集样品、卫生检验(包括现场快速检验)工作;
12.对典型或者原因不明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和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开展研究工作;
五.突发事件应急报告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防病机构报告;区、县卫生防病机构应迅速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报告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防病中心;区、县卫生局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分别报到市人民政府和卫生部。
(二)区、县卫生防病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首次报告内容包括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可能原因、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三)市卫生防病中心在进一步调查基础上,尽快做出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阶段报告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总结报告包括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四)接到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地区突发事件的通报后,要做好应对准备。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和医疗卫生机构。
(五)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现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食品污染,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等等特大、重大事故时,主管部门、当事单位、个人要立即向当地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六.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一)蓝色预警
1、发生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2、其他省市已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发现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
3、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6、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二)黄色预警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周边省市及地区疫情上升;
2、1周内霍乱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
3、1周内在一个区(县)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一个区(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8、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三)橙色预警
1、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发生局部暴发;
2、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3、霍乱在一个区(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其他区(县);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9、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四)红色预警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5、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 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6、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应急处理
当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蓝色预警级别)报告后,发生地的区(县)卫生局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区(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接到较重、严重、特别严重(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部报告。
(一)启动预案
1.当天津市突发事件达到黄色预警程度时,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出应急处理,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卫生部。
2.当突发事件达到橙色预警时,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预案和成立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设置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若干工作组。
(二)应急措施
应急处理工作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落实各项控制措施,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1.紧急调集、调配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应急处理队伍迅速赶往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市级实验室,必要时送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原查询和病因诊断。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县)级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采取控制措施。市、区(县)卫生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追回和封存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
市、区(县)卫生部门报请市、区(县)政府可以依法发出公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对流动人口进行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追踪调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7.开展医疗救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要进行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作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必要时,请卫生部派出医疗专家组,参与和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8.督察与指导。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或重点区、县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区、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9.发布信息与通报。市卫生局经卫生部和市政府同意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10.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社会心理卫生、医疗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11.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理调查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市卫生局向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
终止的条件为:
1.重大传染病终止,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原因查明,已全部消除。控制措施落实,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境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国家或地区卫生组织宣布解除,在我市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止的。
6.其他因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八.工作保障
(一)技术保障
1.市卫生局及各区、县卫生局要分别建档,列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名单及相关个人技术档案资料。同时列出相对应的第二梯队名单及其技术档案资料。
2.市、区(县)卫生局要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市卫生局按照预案的要求,统一组织、定期安排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工作。演练形式有:对单一突发事件从指挥到救治处理的全过程演练;局部演练;指挥系统、救治系统,涉及预案各系统、各单位、多发事件的全过程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卫生防病中心每年至少要对本单位和区、县卫生防病站的技术骨干,进行一次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培训。并针对本市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1-2次专题培训和现场演练。
4.市卫生局及有关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业务培训。平时要针对不同学科举办培训班。市卫生局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学习班,加强包括个人防护等内容在内的学习、培训和演练。
5.常规监测。加强实验室建设,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组织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组织网络;卫生监测组织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监测医院监测网络;突发事件报告网络等。
6.医疗救治网络。以区、县为单位,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该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市、区县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市、区(县)传染病专科医院、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医疗救治网络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机制。
7.信息系统。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本市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处理工作。
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
8.科研和交流。制定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计划。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等。重点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的研究。开展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法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二)物资保障
1.建立已知可引起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诊断、治疗和预防的常备储存系统。包括:诊断试剂库、标准毒株库、血清库、细胞库、疫苗库、药品库、特效毒剂库等等。
2.市卫生局建立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救治仪器装备储备系统。
3.建立应急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种物资的储备、运行、功能状态标准,确保可迅速调配使用。
4.健全应急物资资产更新规定和操作规范,并强制执行。确保应急物资使用时的可靠性。
(三)经费保障
1、为了保证我市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正常运行,市、区(县)卫生局要在进一步完善现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建设和常规装备的同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基金,并建立相应的补充机制。
2.每年公共卫生事业经费的比例占卫生事业费的比例应逐步提高到30%-50%;
3.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县)卫生局财务部门应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四)人员保障
1.市、区(县)卫生局要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备队,随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市卫生防病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按工作职责,配备各类专业人员,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保障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3.充实各级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扩展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项目;
4.指定市第一中心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传染病医院、海河医院、医科大学总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医疗单位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医疗救治单位。以上医疗单位要建立院内的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由各相关科室的专家、技术骨干组成,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启用。
(五)宣传教育
市、区(县)卫生局组织有关单位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画、册等各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九.制定各类具体工作实施预案
(一)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方案
(二)重大传染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方案
(三)重大食物中毒应急方案
(四)重大职业中毒应急方案
(五)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方案
(六)突发事件卫生监督和督察方案
(七)突发事件中实验检测工作方案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评估委员会工作章程
(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
(十)突发事件社会心理卫生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