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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广东省驻店药师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28

发文字号

粤食药监人[2005]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28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05年广东省驻店药师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食药监人[2005]62号

2005年4月28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属各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省药监局、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药管人[2000]203号)、《关于驻店药师考核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粤药监人[2002]32号)和省药监局《关于开展全省驻店药师培训与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粤药管人[2000]212号)的精神,经省人事厅同意,拟于今年8月和11月组织开展驻店药师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核认定科目 
  2005年驻店药师考核认定分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药学专业科目设置为:药品分类管理知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专业知识;中药学专业科目设置为:药品分类管理知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专业知识。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的药品分类管理知识为共同科目。

  二、考核时间
  考核认定科目考核认定分两批进行,分别为8月27日和11月26日。时间安排为:上午8∶30-10∶00药品分类管理知识;10∶30-12∶00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下午14∶00-15∶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

  三、报考要求
  (一)报考资格按《关于驻店药师考核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粤药监人[2002]32号)执行。毕业时间及工作年限界定至2005年底。凡不具备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报考驻店药师必须参加考前培训班,面授培训不得少于96学时。其中药品分类管理知识面授不得少于24学时,药学(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面授不得少于72学时,中药学(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面授不得少于72学时。培训班结束后,由当地药监部门确认其申报资格。
  (二)报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药监部门负责。省属各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的报名工作统一由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报名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318室,联系电话:(020)37886909。
  各市药监局将材料报送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的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8日和10月28日。
  (三)报考需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份;
  2.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已参加过驻店药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可凭准考证或成绩通知单报名补考;
  3.近期大一寸黑白相片2张和大一寸彩色相片2张(其中1张黑白相片贴在《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上,另三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

  四、考核认定方式
  驻店药师考核认定方式为闭卷考试。试卷命题均为客观题,由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五、考场设置
  各市药监局负责当地驻店药师考核认定的考场设置。考前20天请将考场设置情况报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审定。省直属考场由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设置。报考人员考试的考点详细地址以及考场和考生准考证号在准考证上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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