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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救护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05

发文字号

盐市价发[2015]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盐城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20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盐城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救护收费管理的通知

盐市价发[2015]26号

2015年6月5日

各县 (市、区)物价局、卫计委 (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急救中心:

  根据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救护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价医 [2014]353 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规范救护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护收费项目及标准
  1.院前医疗急救用车:7公里内的收费标准为40元,超过7公里的收费价格为4元/公里 (单程计费)。
  2.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收费标准不超过10元/公里 (单程计费)。
  3.院前危急重症抢救费 (编码110600003):每次90元,含出诊、诊查、治疗、监护、监测、护理、注射、氧气、材料、消毒、抬担架等内容。
  4.因患者病情需要,提供心脏电除颤术、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术、呼吸机辅助呼吸、心电图检查、骨折外固定术等服务项目的,按 《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收取。
  5.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医疗保障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6.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当时不得收费,事后视突发公共事件性质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救护收费项目内涵及说明
  1.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是指在盐城市急救范围内,符合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是指跨越急救范围地段用车或用于接送、转运伤病员。
  2.救护车不区分普通型、监护型、负压型救护车或进口、国产救护车类型;救护车用车里程计算方法为患者上车救护地点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的实际行驶公里数,不得按往返里程计算。
  3.院前危急重症指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 (国卫办医发[2013]32号)实施的院前危急重症抢救 (如心脏骤停、休克、昏迷、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衰、多发严重创伤等)。

  三、救护收费管理要求
  1.救护收费服务项目由省统一立项,各地、各急救机构不得自行设立项目,分解收费。
  2.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备用车辆服务坚持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前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3.急救机构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计价收费,提供统一的财政票据,实行费用结算清单制度,并做好收费公示及解释工作。
  4 本通知自2015年6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执行,原救护收费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各地、各急救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盐城市救护车收费项目及价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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