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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A类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修改内容(三)》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13

发文字号

京人社办发[2009]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A类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修改内容(三)》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44号

2009年5月13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不断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精神,经研究,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市石景山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重点学科的特色诊疗项目纳入报销范围。现印发《A类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修改内容(三)》,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A类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修改内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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