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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8

发文字号

陕卫办发[2009]4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8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卫办发[2009]418号

2009年11月18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区卫生局,厅直属、部属各单位,驻陕军队医院:

  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按照统一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卫生厅负责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主办单位和信息服务内容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各市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网站进行监管。省卫生厅在完成前置审批后将审批电子版反馈给各市卫生局。

  二、各市卫生局要确定医疗保健服务网站监管的科室和人员,并于11月30日前将“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监管人员备案登记表”报省卫生厅办公室。

  三、按照《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的网站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请各市卫生局督促辖区内已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的单位,按照《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门户网站的前置审批和《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编号及网站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的标注工作。厅直、部属各医疗卫生单位,驻陕军队医院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任务。

  《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批表”及相关说明,请从“陕西卫生网”(www.sxwjw.gov.cn)上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栏目中下载。同时,也可通过陕西卫生网中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栏目下的“违法网站举报”对违规、违法网站进行举报。

  联系人:陈保军
  电话:029-87310110 传真:029-87310110
  电子邮件:wstj3@shaanxi.gov.cn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112号 邮编:710003

  附件: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审批表及承诺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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