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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不合格问题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02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电[201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鄂尔多斯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0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不合格问题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府办发电[2018]4号

2018年7月2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现就做好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不合格问题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消防安全是社会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旗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使用单位一定要克服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群高度密集、逃生自救能力低、容易造成群死伤的独特性,进一步夯实政府的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管理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意识,织密、织牢“政府主抓、部门主管、单位主责”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将消防整改工作作为消防安全的重中之重,作为人民安居乐业的民生工程、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工程来实施。

  二、对1998年9月前投入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各旗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消防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大消防基础设施配备,强化人员培训教育,确保消防安全。

  三、对手续不全暂时无法进行消防验收,但又必须继续开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各旗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使用单位要本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4]8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162号)等相关要求,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深入核查,全面梳理,尽快规范完善项目建设审批等相关手续。

  四、对正在建设或维修改造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各旗区要倒排工期,加快建设进度,同步完善消防整改验收相关资料,确保尽快通过验收并及早投用。其中,正在建设新址、旧址仍在使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要在强化管理的基础上,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五、对因资金未到位暂时无法整改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各旗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使用单位要通过向上争取、本级匹配等方式,尽快落实整改所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可靠运行。

  六、对正在开展消防验收前期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各管理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指标,切实加快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消防设施设备配备进度,及时与消防部门沟通对接。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大指导服务力度,确保及早通过消防整改验收。

  七、对设计、施工单位缺失或技术力量不足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各旗区应依照相关程序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并按照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的理念,由中介服务机构提出隐患评估和整改方案,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整改。

  八、对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夸大整改难度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各旗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服务对象的安置工作,必要时勒令停业整顿,甚至关闭取缔。

  九、完成整改等待验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要积极协调消防部门开展消防验收。各级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管理使用单位尽快完成消防验收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整改情况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督查情况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同时,将消防整改工作纳入“五位一体”考核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对整改缓慢、整改不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启动约谈、问责机制;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倒查责任,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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