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2007年修订)

发布日期

2007-11-23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已被修订

实施日期

2007-11-23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2007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2007年11月23日

(2000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民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范围,由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文章:法律法规2篇 )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劝阻制止也不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的,依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在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对开办单位不制止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文章:行政处罚3篇 )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除第四条外,均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