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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12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7]4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15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7]456号

2017年4月12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顺利推进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保证医疗机构准确落实价格政策,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满足患者医疗需求,经研究,现就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规范调整床位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17]323号)文件中部分价格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护士上门服务”价格标准为主管护师20元/次,护师、护士10元/次。在“普通医师出诊费”项目下维护项目编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均为丙类。

  二、“PET肿瘤全身断层显像”和“PET/CT肿瘤全身显像”包含头部显像,价格标准为7000元/次。无需进行头部显像的,按照5500元/次收取,该政策分别在“PET肿瘤全身断层显像”和“PET/CT肿瘤全身显像”项目下维护项目编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均为丙类。

  三、“肠管置管术”参照“胃管置管术”价格收取,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参照“胃管置管术”执行,并在此项目下维护项目编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同“胃管置管术”。

  四、CT增强扫描后需要进行多期扫描的,按照第二期起加收不超过40元的标准收取,且无论多少期扫描仅能加收一次。CT三维成像项目不再执行多期扫描加收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维持不变。

  五、计价单位为“日”的专项护理项目在门、急诊操作时按“次”计价(急诊留观仍按“日”计价),价格标准不变,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维持不变。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5日起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和价格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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