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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20

发文字号

琼卫办[2014]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20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卫办[2014]55号

2014年5月20日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软件资产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精神和省政府对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卫生厅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厅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系统(含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下同)软件资产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建立使用正版软件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要求,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卫生系统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有关软件信息的准确登记、备案。

  第三条 省卫生厅办公室是全省卫生系统软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解释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并指导、监督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和厅直属单位的软件资产管理工作。厅信息中心协助厅办公室做好软件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具体承担软件资产信息统计、填报和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相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厅直属各单位及厅机关业务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处室)的软件资产(特别是业务软件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系统各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自觉删除未经授权许可的盗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更新、购置软件应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避免浪费。应在全面掌握本单位、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配置计划。

  第六条 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资料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七条 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文件等,应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八条 各直属单位和厅机关业务处室应加强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对使用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及其他应用软件的相关信息做好记录,保存好各类软件的电子许可证书、序列号或激活码等信息。

  第九条 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使用单位和部门提出申请,软件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条 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结合厅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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