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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加强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5

发文字号

苏卫传[2009]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5

颁发部门

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加强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卫传[2009]99号

2009年11月5日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加强对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管理,防止接种工作中违规行为的发生,现将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9]23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和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管理,严格执行“知情、自愿、免费接种”的政策,组织做好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向学校和群众说明目前甲型H1N1流感疫苗主要对重点人群进行接种,不在市场上流通;以及除甲型H1N1流感疫苗实行自愿、免费接种政策外,普通的季节性流感疫苗实行自费、自愿接种政策等重要信息。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接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和其他接种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防控甲型H1N1流感为由,向学生推销季节性流感疫苗、肺炎疫苗等其他第二类疫苗或者搭车收费。各地在接到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收费或违规行为投诉,要认真开展调查,给投诉人满意解释。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关于加强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9]235号)

  关于加强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日,有网民反映部分地区在为学生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过程中存在收费现象,经卫生部核查,网上反映的信息均为不实报道。为切实加强对全国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管理,防止接种工作中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及其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组织管理,密切配合,按照各省份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实施方案,共同组织和指导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教育机构做好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

  二、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甲型H1N1流感疫苗“知情、自愿、免费接种”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也要进一步加强对其他Ⅱ类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坚持“知情同意,自愿接种”的原则,严禁以防控甲型H1N1流感为由,向学生推销季节性流感疫苗和肺炎疫苗等其他Ⅱ类疫苗或搭车收费。严禁收取疫苗企业回扣。

  四、各地要鼓励学校、学生及家长对学生疫苗接种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核查并妥善处置。

  特此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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