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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30

发文字号

浙卫办[201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30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2015]5号

2015年3月30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根据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3]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度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推荐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和条件
  在医疗、预防、中医药、计划生育等领域取得突出业绩,能跟踪国际国内医疗卫生计生前沿,有希望培养成为学科顶级带头人的人员,重点选拔在临床等一线工作的人员,具体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尚在培养期内的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不参与选拔。

  二、选拔名额和资助
  2015年度面向全省卫生计生行业(含非公立医疗机构)选拔8名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无合适人选的地区和单位可不作推荐。入选人员5年培养周期内省财政资助100万元/人(宁波地区除外),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经费,并出具承诺函。

  三、选拔程序
  (一)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高等医学院校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推荐人选的上报材料须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325卫生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以推荐材料为基础,综合考虑临床与基础、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的遴选比例,择优确定领军人才拟培养对象。
  (三)领军人才拟培养对象经325卫生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公布,签订培养任务书。

  四、上报材料要求
  申报采用网上和纸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员登陆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页(https//fbya9b192ecc0a044dfeaacf7c774eefdcf5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专题频道”的“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栏目或登录浙江医药卫生科技教育网(https//fbyaa76211752c784a6f8772adf71dae60c3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首次申报人员需先注册账号,然后填写《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申报表》(详见附件4),个人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各单位应及时进行网上审核(首次申报单位初始密码为123456)。纸质材料(详见附件3)请各地、各单位于2015年5月30日前报送至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杭州市庆春路216号,邮编310006),逾期或超名额推荐不予受理。

  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推荐选拔工作,是加强我省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推荐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联系人:沈杰,电话:0571-87709029
  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联系人:杨再峰,电话:0571-87709114
  软件系统支持电话:0571-2889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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