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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十一五”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国债项目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20

发文字号

陕发改社会[2007]2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3-20

颁发部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编报“十一五”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国债项目规划的通知

陕发改社会[2007]202号

2007年3月20日

各市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了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服务水平,国家在“十一五”期间将投入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37亿元投资专项用于中西部地区及东部部分省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为了保证国债项目有效实施,达到国家预期目标,现将编报“十一五”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国债项目规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划的范围
  “十一五” 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的范围包括:县(区、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设施建设、县(区、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设备配置、县(区、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流动服务车购置、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设施建设及设备配置。
  “十五”期间中央安排过投资的县(区、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和2005年、2006年国债安排过的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本次不再列入规划范围。
  1、县(区、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的遴选。原则上必须是在国家2004年摸底调查基础上确定支持的建设项目,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列入规划:(1)有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但没有服务基础设施的;(2)业务用房被鉴定为危房的;(3)原有设施建筑面积与国家建设标准相差大,且结构不合理影响服务功能发挥的县级服务站。
  根据国家核定陕西省的项目数量和投资额度,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对各省2004年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设施调查资料初步审核并反馈我省的可以列入规划的项目数(陕西省为62个,分市项目情况详见附表3、4 )来确定各市可申报项目数量。
  个别在2004年摸底调查国家确定支持建设项目范围以外的县(市、区),由于自然灾害影响,致服务站受损需要改造加固或拆建的;或因城区改造、县城搬迁等原因确需异地建设的,说明原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我们核实情况后予以研究考虑。
  列入规划的县(区、市)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要在50%以上。
  2、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布局。每个县(市、区)建设的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数原则上不能高于辖区内乡镇总数的1/3。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在乡镇的人口数一般不能少于2万人。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的选择要选考虑乡镇人口密度相对较大、技术服务人员素质较好、地理位置优越、能辐射带动2-3个周边乡镇的乡镇站。街道办、城关镇不列入建设规划,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将由县(区、市)站覆盖。
  3、县(区、市)级和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装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国债资金将为我省107县(区、市)级计划生育服务站配置设备。请各市摸清全部县(区、市)级服务站的现有设备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填报所需设备。国债资金重点用于县(区、市)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设备配置的范围为:血液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血凝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B超诊断仪、酶标仪、精子分析仪、电子阴道镜等主要设备。
  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设备的配置随项目安排,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在国债资金有限的前提下,主要配备血液分析仪、尿液分析仪、B超诊断仪、乳腺诊断仪、电子阴道镜、妇科治疗仪等设备。
  4、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配置。此次规划配置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主要依据三类情况:一是为服务半径大、农业人口超过100万的县(区、市)增配一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二是对于流动服务车行驶公里数超过45万公里(国家规定强制报废里程)或按有关规定服务车确需报废的县(市、区),配置一辆新的流动服务车;三是考虑到各地计划生育服务需求和工作基础差异较大,为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对按规定可建设一个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但主动放弃,愿意配置一辆流动服务车的县(市、区)。
  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拥有的流动服务车不超过2辆。

  二、建设规模标准
  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按辖区人口数划分为三类建设标准:
  一类站:辖区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县(市),建筑面积为1800-2200平方米;
  二类站:辖区人口在20-50万之间的县(市),建筑面积为1500-1800平方米;
  三类站:辖区人口在20万以下的县(市),建筑面积为1200-1500平方米。
  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建议按低限规模标准规划建设县(区、市)站。
  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按其技术服务覆盖人口分为两类建设标准:
  一类站:辖区人口加服务覆盖周边乡镇人口为5万人以上的,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以内;
  二类站:辖区人口加服务覆盖周边乡镇人口为5万人以下的,建筑面积为300平方。
  以上的建设规模标准是控制范围,对于原有一定业务用房面积的建设单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需要的建设面积。

  三、编报建设规划的要求
  1、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编制“十一五”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两家联合上报。在上报规划的同时,要求对2005年、2006年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国债项目建设情况作全面检查并写出总结报告。
  2、项目审批。县(区、市)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3、项目投资估算。按照上述规定的建筑规模标准,新建县级服务站的造价按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测算,旧站改造加固的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新建中心乡镇站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以内测算,改造加固的造价按每平方米200元。国债给予每个县(区、市)级项目土建平均补助不超过60万元,设备20万元;中心乡镇项目国家平均补助土建17万元,设备5万元。请各市据此估算项目总投资额和地方配套资金。
  4、上报文件要求。扩建项目要提供能反映现有设施全貌的正面和侧面电子版数码照片各一张;改造项目和拆建项目要提供专业质检部门危房鉴定证明,同样附反映危房情况的电子照片文件若干张,需随电子文件同时上报。对列入2007年建设的项目,还要求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市县配套资金承诺。各市的建设规划务于2007年4月10日前送达省发改委、人口计生委,两家各报一式三份。请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附送电子版文件。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韩淑英 电话:029-87294163
  省人口计生委 刘增耀 029-8729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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