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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23

发文字号

粤价[2005]1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01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5]183号

2005年9月23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如下:

  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   最高代理服务费费率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0.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   0.24%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16%
  1000万元以上   0.08%


  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本文公布的代理服务费率为最高费率,具体执行费率可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其它事项仍按我局粤价[2004]289号文的规定执行。各地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降价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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