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卫办流管发[2014]163号
2014年9月3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人口计生局: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流动人口,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安排,2014年将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四川、青海及重庆等11个省(市)开展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是依托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和重庆市人口家庭系统(以下简称本市系统),建立集中统一的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信息管理平台,生成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实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查验和监控管理电子化。
(一)电子婚育证明的管理对象。
电子婚育证明管理对象为跨省流动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市内跨区县流动对象由本市系统负责。
(二)电子婚育证明的发放。
电子婚育证明的发放由流出成年育龄妇女所在户籍地负责,户籍地将其婚育信息上传至国家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生成电子婚育证明,不需要流动人口本人申领和持有。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初次批量发放:由本市系统将符合条件的流出成年育龄妇女信息按照国家统一规范要求一次性批量导出,上传至国家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国家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婚育证明,供各地查询、核查使用(全市已完成)。
2.日常发放:由本市系统每月1日将新增成年流动育龄妇女信息批量导出,按时上传国家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完成日常新增电子婚育证明的自动生成。
(三)电子婚育证明的查询、核查、使用。
电子婚育证明的查询、核查、使用由流入成年育龄妇女所在居住地负责。查验结果可根据需求打印纸质电子婚育证明,加盖乡(镇、街道)或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具有法定效力。办理生育服务证及其他相关事宜不再需要户籍地出具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
登录流程:电子婚育证明查验需登录国家PADIS系统,实行注册用户授权制,向省、市、县、乡四级用户开放。电子婚育证明查询网址:
www.padis.net.cn,输入国家统一下发各地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查验方式:共有三种查询方式。输入男方或女方身份证号码;输入男方或女方姓名;输入联系电话。
在系统里如查询不到相应结果,可通过本市系统及国家流管平台向户籍地发送协查请求,户籍地应当及时反馈,并同时将相关内容上传国家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
国家系统同时向省级开放全员跨省流动人口个案查询功能。查询方式有两种:输入身份证号码;输入姓名。全员跨省流动人口个案查询网址:
www.padis.net.cn,登录系统后进入“流动人口管理”→“统计分析”→“全员流动人口个案查询”模块。
(四)电子婚育证明的变更。
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在流动期间婚育情况(婚姻、生育、子女)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变更电子婚育证明内容,确保电子婚育证明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变更程序如下:
户籍地及时采集本地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婚姻、生育、子女等发生变化的情况,并将变动信息录入本地系统之中。再由本市系统定期将婚育情况变动信息上传国家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由国家系统进行电子婚育证明的批量变更处理(添加变更项目、日期并做上标记)。现居住地发现流动人口实际婚育信息与电子婚育证明信息不相符的,要及时通过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告知户籍地及时变更。
(五)电子婚育证明的注销。
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及时注销其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返回户籍地、本人死亡、办理户口迁移到居住地居住、退出育龄期。
注销程序:户籍地及时采集本地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已返回、死亡、办理户口迁移、退出育龄期等信息,并将发生日期、原因等信息及时录入本地系统之中。本市系统每月定期将应注销人员批量上传国家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由国家系统进行电子婚育证明的批量注销处理(添加注销日期、注销原因并做上标记,退出育龄期注销系统可自动处理)。
已注销的电子婚育证明仍可被查询使用,但应当显示该电子婚育证明“已注销”,并显示注销日期、注销原因供查询使用。对于重新流动的育龄妇女,已注销信息可再次激活,恢复使用。
(六)电子婚育证明的有效期。
电子婚育证明在未注销之前长期有效。流动育龄妇女退出育龄期自动失效。
二、市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市内跨区县流动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全面取消纸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托本市系统个案信息的动态维护实行电子化管理,户籍地、居住地各级注册用户均可进行实时查询、查验,不再单独办理(生成)、发放、变更、注销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对流动人口办理相关事宜需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将依托本市系统,打印出具统一的《重庆市婚育情况证明》(见附件1),本市系统对打印输出结果进行备份查询管理。具体办理时需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服务窗口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填写《个人信息承诺表》,经办人员按要求现场及时核实承诺信息真实性,承诺信息与本市系统中相关信息一致的及时打印《重庆市婚育情况证明》一式两份,加盖经办单位公章有效,一份交办理对象,一份存档。个人承诺信息比本市系统记载信息多的,以及比对不一致但能出示法定依据的,应及时增加或更新本地信息并视同比对一致。个人承诺信息比本市系统记载信息少或有差错又不能提示相关证据的,应及时与相关信息采集提供地核实,信息提供地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核实情况,视核实情况告知办理对象延后或不予办理的原因及时间。
出具《重庆市婚育情况证明》对象可扩展到户籍和常住人口。
三、时间进度安排
启用时间:2014年6月,全国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管理平台正式启用数据上报功能。7月底,正式启用电子婚育证明查询和全员跨省流动人口个案查询功能。本市电子婚育证明相关功能从9月开始正式启用。
从9月1日开始,对流出市外成年育龄妇女对象不再需要办理纸质电子婚育证明,如本人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解释清楚相关政策后,试点阶段仍可办理纸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对市外流入我市成年育龄妇女对象,将区分试点省市和非试点省市进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对试点省市流入对象,原则上应进行网上电子婚育证明的查验,对非试点省市的流入对象,仍按现有纸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双轨并行。纸质和电子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待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婚育证明后,再统一取消纸质婚育证明。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电子婚育证明改革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列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加以落实。要制订详细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和规范,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信息化应用技能和水平,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要将其纳入阳光计生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
(二)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各地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强化层级监管,建立电子婚育证明信息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要搞好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核查工作。结合今年公安、政法、国土房管和卫生计生四部门联合开展的“两实”专项清查活动和“单独夫妇”信息核查活动,准确采集和及时变更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联系电话”采集,以提高电子婚育证明的使用效率。要将应办理而未办理电子婚育证明的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对象进行集中清理,修改完善相关项目,确保信息质量符合办理要求,做到应办尽办,提高电子婚育证明的办证率。
今后,上报国家的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信息,以及市内婚育情况证明用于办理相关事宜,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督导,专人负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建立电子婚育证明咨询服务中心,负责解决全国层面信息上报、查询等问题。
市卫生计生委由流管处负责电子婚育证明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各地要及时上报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总结工作经验,为完善和全面推广电子婚育证明工作提供借鉴。
市人口信息中心要做好现有信息系统涉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实施的软件升级改造工作,实现本市系统与国家系统的正常对接和有效监管。同时加强对网络系统、用户密码、区划代码和数据安全的日常维护管理,为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的改革试点奠定基础。
《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重庆市婚育情况证明(样式)
编号:
女方姓名 | | 出生日期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户籍地地址 | |
现居住地地址 | |
目前婚姻状况 | | 婚姻登记日期 | |
男方姓名 | | 出生日期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户籍地地址 | |
现居住地地址 | |
目前婚姻状况 | | 婚姻登记日期 | |
小孩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政策内外 | 生养关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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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重庆市人口家庭系统与本人承诺信息审查核实,情况相符,出具此婚育情况证明。 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打印时间 | |
附件2:个人信息承诺表(样式)
女方姓名 | | 出生日期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户籍地地址 | |
现居住地地址 | |
目前婚姻状况 | | 婚姻登记日期 | |
男方姓名 | | 出生日期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户籍地地址 | |
现居住地地址 | |
目前婚姻状况 | | 婚姻登记日期 | |
小孩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政策内外 | 生养关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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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节育措施 | 男扎□女扎□ 皮埋□ 安环□避孕套□避孕药□ 其他□ |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
承诺本人保证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信息核查情况: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登记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