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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4-12-26

发文字号

晋卫医发[2014]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26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的意见

晋卫医发[2014]84号

2014年12月26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逐步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卫生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
  (一)为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序发展,各地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在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发展空间。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争取到2020年,全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际床位数达到全省总量的20%左右,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二)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执业范围应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形式、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对具备资质、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应及时发放执业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二、放宽准入范围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支持社会资本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二级以上综合、专科或中医医院,以及康复医院、护理院(站)、老年病和慢性病诊疗机构等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的薄弱领域,如儿科、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鼓励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诊断、病理诊断机构等医疗机构。
  (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试点,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并且有实力的非公立医院以联合、参股、兼并、收购、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公立医院改制,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妥善安置改制单位人员,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简化并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公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缩短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临终关怀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六)对符合新农合定点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均应及时将其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
  (七)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现行政策和规定及时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医师选择到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离退休医务人员申办个体诊所或到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工作。
  (八)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学术活动和各类事项评定工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立项及成果鉴定、人员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习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各地在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中,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建设范围,促进优质资源下沉,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各医学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要平等吸收非公立医疗机构专家进入行业协会、学术组织,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九)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各地在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时,应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求,合理预留空间,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配置。
  (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其项目工作经费由政府按规定给与补助。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加入急救网络医院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十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消毒供应等可委托有资质的公立医院承担。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整体效率。
  (十二)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督促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促进健康持续发展
  (十四)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即谁审批谁负责指导和监管。
  (十五)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十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实行全行业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与医院管理评价标准。
  (十七)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八)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各地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训教育纳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统筹安排。
  (十九)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
  (二十一)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部门要及时受理并积极调解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职业保险。
  (二十二)积极营造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地要把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向医疗卫生领域。要不断完善和落实加快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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