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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湘卫医发〔2020〕21号
指导原则
湖南省
现行有效
2020-11-05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医疗机构:
为持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结合全省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认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轻患者负担。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优化就医流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二)遵循规律,确保医疗质量。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规范操作,强化医患沟通。经治医师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等;对住院患者的检查检验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并将复查依据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检查资料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2.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
3.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验检查等;
4.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的进一步检查;
7.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二、互认项目
(一)医学影像资料相互认可的检查项目
1.普通放射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胶片质量优良。
2.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SPECT、CT、MRI、DSA等,其中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报告和资料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
3.部分超声检查项目(不含胎儿超声检查),包括:颈动脉彩超检查;心脏瓣膜疾病、部分先天性心脏病(如房缺、室缺、法洛四联症、动脉导管未闭等)的彩超检查,其中检查结果需提供或具备完整、清晰的图文报告及相关影像学图片资料(具有时效性)。
(二)医学检验结果相互认可的检查项目
1.生化项目(21项):钾(K)、钠(Na)、氯(Cl)、钙(Ca)、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肌酐(Cre)、尿素(Urea)、尿酸(UA)、葡萄糖(Glu)、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γ-谷氨酰基转移酶(GGT)、乳酸脱氢酶(LDH)、肌酸激酶(CK)、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糖化血红蛋白A1c(HbA1c)、淀粉酶(AMY)。
2.免疫项目(10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乙肝病毒表面抗体(HBsAb)、丙肝病毒抗体(抗-HCV)、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促甲状腺激素(TSH)、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总甲状腺素(T4)。
3.血细胞分析(5项):白细胞(WBC)、红细胞(RBC)、血红蛋白(Hb)、血小板(PLT)、血细胞比容(HCT)。
4.凝血试验项目(2项):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三、互认机构
(一)全省通过国家或省级室间质评的75家三级综合(专科)医院、独立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23家三级甲等中医医院(三级医院名单见附件)间实行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互认;本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全省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对以上医疗机构结果予以认可。
(二)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确定并公布辖区内二级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项目,并于11月30日前抄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在医疗机构间实施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对合理利用医疗资源、降低患者就医费用,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加快推进、取得实效。
(二)注重统筹,强化保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与医院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严格按照省卫生健康委部署要求,加快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建设,主动做好与省级平台对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工作执行力。
(三)严格要求,加强质控。省临检中心和各相关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大专业指导和质控力度,规范检验、检查方法,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质量评价。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和临床医师管理,保障本院检查检验质量,敦促临床医师合理规范开具检查检验项目。对质控不达标的医院,将纳入互认医疗机构清退范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学技术发展和医院管理需要,可对互认项目和互认医疗机构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及时总结,加大宣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与互认项目向社会公示。要重视对互认工作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医疗行业正在采取的积极举措,提高群众知晓率与认可度。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10〕84号)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欧阳煜;联系电话:0731-84822235;邮箱:swjwyzygc@hunan.gov.cn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医管处王颖异;联系电话:0731-84828524 ;邮箱:Yzc705@126.com)
附件:湖南省实行医学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三级医院名单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湖南省实行医学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三级医院名单
一、长沙市(23家)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湖南省脑科医院、湖南省胸科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长沙市第一医院、长沙市第三医院、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长沙市口腔医院、浏阳市人民医院、浏阳市中医医院、宁乡市人民医院、宁乡市中医医院
二、株洲市(10家)
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株洲市中心医院、株洲市二医院、株洲市三三一医院、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湘东医院、株洲市人民医院、株洲市妇幼保健院、醴陵市中医医院、攸县人民医院
三、湘潭市(6家)
湘潭市中心医院、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湘潭市中医医院、湘潭市妇幼保健院、湘乡市人民医院、湘潭县人民医院
四、衡阳市(7家)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衡阳市中心医院、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衡阳市中医医院、衡阳市妇幼保健院
五、邵阳市(8家)
邵阳市中心医院、邵阳市中医医院、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隆回县人民医院、武冈市人民医院
六、岳阳市(7家)
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岳阳市中医医院、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附属湘岳医院、岳阳市妇幼保健院、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华容县人民医院
七、常德市(7家)
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一中医院、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北区)、常德市妇幼保健院、澧县人民医院、石门县人民医院、汉寿县人民医院
八、张家界市(2家)
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张家界市中医医院
九、益阳市(4家)
益阳市中心医院、益阳市人民医院、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桃江县人民医院
十、永州市(5家)
永州市中心医院、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永州市中医医院、祁阳县人民医院
十一、郴州市(7家)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湘南学院附属医院、郴州市中医医院、郴州市精神病医院、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
十二、怀化市(6家)
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怀化市中医医院、怀化市妇幼保健院、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怀化市肿瘤医院)、溆浦县人民医院
十三、娄底市(4家)
娄底市中心医院、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娄底市中医医院、娄底市妇幼保健院
十四、湘西自治州(2家)
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湘西自治州民族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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