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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山西华一肛肠病医院等十所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处罚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0-07-16

发文字号

晋卫医管[2010]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我厅医疗广告监测发现,山西华一肛肠病医院、山西华晋骨科医院、太原肛肠医院、太原糖尿病医院、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太原泽亿糖尿病医院、太原华美整形美容医院、太原华西医院等八所医疗机构于6月11日、19日在部分电视媒体播出的医疗广告,平遥长龄脑血管医院、平遥崔振威诊所两所医疗机构在6月13日部分报纸媒体上刊登的医疗广告,均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及太原市卫生局、晋中市卫生局对以上医疗机构分别进行了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太原市卫生局给予太原肛肠医院、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太原华美整形美容医院、太原泽亿糖尿病医院、太原糖尿病医院、太原华西医院等六所医疗机构警告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晋中市卫生局接到省卫生厅移送书后,立即责成当地卫生局调查处理。平遥县卫生局给予平遥长龄脑血管医院、平遥崔振威诊所两所医疗机构警告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省卫生厅给予山西华一肛肠病医院、山西华晋骨科医院两所医疗机构警告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撤销山西华一肛肠病医院、太原华美整形美容医院、太原华西医院、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太原泽亿糖尿病医院、太原糖尿病医院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详见附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医疗广告管理有关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2010年全省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晋卫医管〔2010〕1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医疗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机构名单

 

山西省卫生厅

201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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