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精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单位进行了审评,经局研究同意,现公布符合条件的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名单,并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名单
(一)辽宁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沈阳药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和锦州医学院培训点);
(二)湖北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和湖北中医学院培训点);
(三)吉林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吉林大学药学院、长春中医学院和延边大学药学院培训点);
(四)浙江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浙江大学药学院、浙江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中医学院药学系培训点);
(五)江苏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南京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和中国药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培训点);
(六)新疆区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新疆医科大学药学院和石河子大学医学院培训点);
(七)陕西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和陕西中医学院、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培训点);
(八)内蒙古区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内蒙古医学院培训点);
(九)宁夏区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宁夏医学院培训点);
(十)广西区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广西中医学院培训点);
(十一)青海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青海医学院培训点);
(十二)湖南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药学系、中国药科大学湖南函授站和湖南中医学院联合组成);
(十三)北京市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北京大学药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学院和北京市医药总公司职工大学联合组成);
(十四)福建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和福建医科大学药学系联合组成);
(十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和北京大学药学院联合组成);
(十六)山东大学药学院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十七)海南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海南省卫生学校培训点)。
二、具体要求
第一批批准的17个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须严格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接受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与指导,认真组织实施2001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项目的培训工作,并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申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项目。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完善教学设施,充实师资力量,提高教学水平。
三、其他
(一)第一批申报未被批准的有关单位,须按申报条件进一步补充有关资料,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联合办学,增强自身实力。
(二)实行属地管理的高等院校申报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须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先报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后,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