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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遴选管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4-22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遴选管理程序》的通知

2019年4月22日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5号)要求,为做好本市辖区内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遴选、推荐和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遴选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遴选管理程序

  为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做好本市辖区内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遴选、推荐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程序。

  一、建设申报
  (一)市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有关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后,根据本市情况向辖区内医院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请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主体医院对照“设置标准”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院制定的相应类别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方案。
  2.对照“设置标准”,医院开展的自评估情况,提交近三年的相关数据。
  (三)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本市鼓励和支持辖区内医院申报国家医学中心;鼓励2家以上适宜医院联合作为申报主体,共同建设、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对于联合申报的,各医院应共同形成统一的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方案和材料一并进行申报。

  二、遴选推荐
  (一)市卫生健康委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和现场评估等方式对主体医院提交材料进行评估核实,根据评估情况和本市医疗资源规划发展需求确定推荐医院,并形成评估报告。
  (二)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本市相关部门对主体医院提交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核评估,制定完善建设方案并履行相关报送程序。

  三、考核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考核方案和指标,履行地方管理责任,按照职责协调配合做好本市辖区内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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