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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年5月12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有关工作强调如下:

  一、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尤其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完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医疗废物交送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处置,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和原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51号)的要求,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加强分类分拣、转运、存放和交接工作,不得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交给社会上的废品回收站,应交由本市指定的集中处置机构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和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存放的安全管理,避免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做好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计划。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以及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对于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应依法查处,并加强追踪复查,注重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解决问题。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关于下发上海市企业(机构)卫生管理自查表(2013年版)的通知》要求,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废物管理自查,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自身管理能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应完善医疗废物处置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处置医疗废物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向市环保局或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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