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药制剂的药料药生产厂家变更(该原料药具有国家标准),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中药的原料药目前分2种状况,一种实行标准管理,即只要生产的原料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即可使用。需提供的资料有:该原料药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报告等;另一种实行批准文号管理,需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才能生产,使用此类原料药时,需提供的资料有:原料药生产厂的产品批准证书以及购货发票复印件等。
2、进口中药的规格项下,经常采用单位制剂所含浸膏量表示,申请进口时是否可行?
答:我国中药制剂的规格表述与进口药有不同之处,中药处方常以药材投料,即使是以浸膏投料,在处方剂量及制成总量明确时,因实际浸膏含量明确,可不在规格项下规定单位制剂所含浸膏量。我国在中药的规格项下常结合剂型的特点规定制剂的规格,如每片重0.3g(片剂),每粒装0.25g(胶囊剂)等。规定了单位制剂的规格,同时也对所用辅料的剂量进行了限定。故申请进口中药及天然药物时,建议按我国习惯的表述方式明确制剂的规格。
3、校对质量标准、说明书时,是否可以补充稳定性研究资料?此时,是否可以补充申请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
答:在中药的研究过程中,稳定性研究是耗时较长的项目,往往在其他研究资料均已完成的情况下,稳定性研究的时间仍不足以为拟申请的有效期提供依据,从而影响到注册申请的速度。考虑到以上实际情况,对于原申报资料可初步评价其稳定性,且校对质量标准时能够补充相关稳定性研究资料,以说明产品稳定性的,可以在提供校对质量标准时提供稳定性研究资料。如:某品种在申请时提供了12个月的室温稳定性研究资料,在校对质量标准时,已经完成了18个月的室温稳定性考察,此时,可以随校对的质量标准等提供后续完成的稳定性研究资料,若该资料符合要求,可以将该品种的有效期暂定为18个月。但是,此时申请变更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欠妥,因为,变更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需要重新考察稳定性,由于时间较短而难以完成规范的稳定性研究工作,故建议在申请时慎重选择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
4、某含金丝桃类成分的单味药制剂已经在欧洲上市多年,对于此类品种,是否需按“有效部位含量占提取物的50%以上”的标准来要求?
答: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新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故该品种若从未进口,则属于新药。应按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的分类,并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若该制剂用原药材的质量标准在我国没有法定药材标准,且未收入已有国家标准中成药的处方中,该品种可视制剂中药用成分的纯度分别按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分类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分类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申报;若该制剂用原药材的质量标准在我国已有法定标准,如贯叶金丝桃,则可视制剂中药用成分的纯度分别按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分类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申报。
以上申报应符合相应类别的技术要求,如: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天然的单一成份及其制剂,其单一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注册分类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5、中药注册分类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指的是由新发现的药材制成的单方制剂,还是含有新发现的药材制成的复方制剂?
答: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中规定:“‘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是指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根据以上认识,中药注册分类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指的是由新发现的药材制成的单方制剂。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同时规定:“现代中药复方制剂,处方中使用的药用物质应当具有法定标准,如果处方中含有无法定标准的药用物质,还应当参照‘注册分类2’中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