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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旅游黄金周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18

发文字号

陕卫监发[2012]3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18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旅游黄金周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陕卫监发[2012]336号

2012年9月18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2012年中秋、国庆即将来临,为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保障人民群众节日、旅游期间安全和良好的生活娱乐环境,现就加强节日期间旅游市场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高度重视“两节”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卫办监发[2012]82号)精神,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重点对本辖区内旅游市场周边的公共场所卫生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开展对重点旅游景点周边住宿业的监督检查。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重点检查旅游市场周边的宾馆、旅店、农家乐等住宿场所,检查内容具体包括卫生许可情况;相关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开展卫生检测情况;是否做到公共用品“一客一换一消毒”及公共用品的采购、贮存、索证索票情况等;消毒设施与环境情况;通风排气情况等。并按照2012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要求完成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床上用品、拖鞋、脸盆、座垫、浴盆)的检测工作。

  三、开展对重点公共场所监督检查。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要求,开展对旅店业、美容美发业、洗浴场所、娱乐场所、商场超市购物场所的监督检查,尤其要把旅游景点周边的场所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不符合要求的场所要及时督促整改。

  四、做好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通报旅游景区周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常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提倡群众科学消费。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节假日期间公共卫生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在节日期间安排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六、各设区市卫生局要在节后及时总结,并于10月10日前将总结及报表报省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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