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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2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25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2013年2月25日

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现将(京药监保化[2013]1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生产企业遵照执行,分局保化科将于近期开展辖区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京药监保化[2013]13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分局、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北京阳光一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生产保健食品“阳光一佰山芪参胶囊”过程中添加了盐酸丁二胍,在外省的检查中被检出非法添加该物质。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特大制售有害保健品案,被公安部列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十大案例”。据查,该企业将非法添加盐酸丁二胍的产品直接销往外埠,具有一定隐蔽性。该企业见利忘义、道德沦丧,有预谋的添加化工原料,是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现该企业多人已被公安部门刑拘。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牢记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树立产品安全的责任意识,以此为戒、警钟长鸣,严格自律、诚实守信,控制产品质量、保障产品安全,杜绝非法添加等违法犯罪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形成各项生产记录,并及时录入我局保健食品电子监管系统。

  各分局应高度重视、认真总结,按照市局安排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抽检计划对辖区企业开展深入、持续的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的检查内容基础上,加强保健食品批件和产品生产配方、原辅料库房(核对库房中原辅料与企业生产配方是否一致)、批生产记录及物料平衡等情况的检查,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双方均要进行现场检查,于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辖区全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对可疑情况一查到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转稽查部门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各分局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违法添加案件,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净化保健食品市场环境,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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