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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关于停止销售违法添加药物的“丽姿减肥胶囊”等5种保健食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7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关于停止销售违法添加药物的“丽姿减肥胶囊”等5种保健食品的通知

2007年7月17日

辖区内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丽姿减肥胶囊”等五种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7]211号)文件,标示为陕西天禄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丽姿减肥胶囊”等 5 种产品含有西布曲名、酚酞等禁止加入食品的化学药品(具体名单见附件),以上产品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危害,违反《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

  请各单位进行自查,如发现上述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就地封存,公告回收已售出产品,并立即报告我分局保化科。我分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进行检查。

  附件: 添加化学药物的减肥类保健食品名单(略)

  (联系电话及传真:81380 582 联系人: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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