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6]169号
2016年8月26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32号),促进重庆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进一步提高中医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以拓展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为重点,在进一步发展中医药基本健康服务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引导,加快市场培育,鼓励多元投资非基本中医药健康服务,着力创新中医药健康服务新模式,充分释放中医药健康服务潜力和活力,充分激发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推动构建中医药特色健康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重在提升居民健康素质,区分基本和非基本中医药健康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
政府引导。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
市场驱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增加中医药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发挥特色。坚持中医思维,彰显重庆特色,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应用现代技术方法,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可持续发展机制。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中医药健康服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技术不断创新,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形成具有重庆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新模式,不断提升中医药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发展中医健康养生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健康养生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健康养生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推进中医健康养生机构提供规范化服务,形成针对不同健康状态人群的中医健康干预方案或服务包。着力开发中医养生保健产品,运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中医健康服务产品,为居民提供融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于一体,高水平、个性化、便捷化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以我市温泉资源优势和中医足保健品牌优势为依托,培育和打造一批国家级中医健康养生服务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二)着力发展社会办中医医疗服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三级中医综合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肛肠、骨伤、妇科、儿科等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特色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允许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传统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
(三)着力培育中医健康旅游产业。利用中医药文化元素突出的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名胜古迹、博物馆、中华老字号名店以及中药材种植基地、药用植物园、药膳食疗馆等资源,开发中医药特色旅游路线。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旅游城镇、度假区、文化街、主题酒店,形成一批与中药科技农业、名贵中药材种植、田园风情生态休闲旅游结合的养生体验和观赏基地。以仙女山、金佛山等名胜旅游区为依托,培育和打造一批国家级中医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四)着力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进一步拓展康复服务资源,促进中医技术与康复医学融合,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特色康复医院。鼓励发展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治疗设备。支持区县级中医医院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民政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社区康复服务。
(五)着力发展中医健康养老服务。拓展老年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推广老年常见病中医健康服务包,开展居家养老中医示范社区建设项目,开发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发展养老服务新业态。
(六)着力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以中医治未病理念为核心,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探索融合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保险以及各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七)着力开发中医药健康产品。加强中医诊疗设备、中医健身产品、中药、保健食品研发,重点支持中医健康识别系统、智能中医体检系统、经络健康辨识仪等中医健康辨识、干预设备研发。
(八)着力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中医医院成立国际医疗部或外宾服务部,为境外消费者提供高端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支持我市优秀中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中医药服务机构,培育一批对外开拓能力强的中医药服务企业。
三、完善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应当向社会资本开放。针对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中医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中医健康养生机构。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考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需要,扩大中医药健康服务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用地。在城镇化建设中,按相关规定配置中医药健康服务场所和设施。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对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可根据规定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且未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应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大投融资引导力度。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相关产业发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新增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扶持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加大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支持力度,促进海关通关便利化。
(四)完善财税政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按规定获得财政补助,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可由同级政府给予支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引导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摆在重要位置,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具体意见,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健康服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强中医药健康服务工作的监测评估,扎实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各项工作。
(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支持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行业组织,通过行政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转移给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人才培养和第三方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强化监督管理。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机制,推行属地化管理,重点监管服务质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引导行业自律。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引入认证制度,通过发展规范化、专业化的第三方认证,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制定并落实服务承诺、公约、规范。建立中医医院健康服务标准网上公告制度,发挥其在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四)加强队伍建设。推动高校设立中医药健康服务有关专业,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岗位设置,探索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相关职业。多种形式规范并加快培养具有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健康服务从业人员,探索培养中医药健康旅游、中医药科普宣传、中医药服务贸易等复合型人才。
(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办专门的节目栏目和版面,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中医药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中药、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