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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开展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28

发文字号

粤农办[2007]1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28

颁发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开展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农办〔2007〕1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各县(市、区)农业局:

  为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我省农业上的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07〕29号)要求,我厅决定组织开展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现将《2007年广东省开展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专项整治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直接向省植物保护总站反映。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2007年广东省开展甲胺磷等5种高毒
有机磷农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质监总局2006年第632号公告精神,全面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07〕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深入开展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净化我省农药市场,加快农药品种结构的调整,提高安全科学使用农药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

  通过加强宣传培训,使广大群众更全面地了解国家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的相关政策,充分认识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危害性,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继续示范、推广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引进和推广高效低毒农药新产品,以尽快实现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在我省的全面禁用。加强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联系,构建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重点工作

  1.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今年是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的第一年,要把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摆在首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现场咨询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禁止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各级农业部门对开展5种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提高广大群众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为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打好群众基础。

  2.加强市场监管,查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深入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检查,把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监督执法作为近期农药市场监督执法的重中之重,重点检查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单位,严厉查处生产、销售或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及其制剂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试验研究,推广替代产品。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在狠抓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禁用工作的同时,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做好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替代产品的引进和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试验筛选高效低毒、对环境影响小、防治效果好、价格适宜的农药新品种,保证农业生产用农药的正常供应。按照《广东省高毒农药替代工作方案》要求,继续做好高毒农药替代示范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效应,增强广大农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快高毒农药的淘汰进程。

  4.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部门间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机制,尽快建立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监管的长效机制。

  5.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专项整治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责任。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5~6月):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集中一段时间,广泛宣传国家关于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危害,提高自我防范和安全意识。一是在各农药经营门店、农村集贸市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乡村等场所张贴国家农业部第322号公告和第632号公告,力争国家禁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政策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以撰写专栏、专题讲座和广告标语等方式,通过当地报纸、电视或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全方位宣传;三是结合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和创建安全用药示范区等活动,大力示范、推广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的病虫防治技术和安全科学用药水平;四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安全责任意识,自觉抵制使用甲胺磷等高毒农药产品。

  2.集中整治阶段(6~9月):集中人力、物力开展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专项整治工作,以市场整治为重点,通过市场执法检查掌握的线索,深入追查源头,彻底捣毁制售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及其制剂的“黑窝点”。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组织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由各级农业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农药市场进行一次地毯式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售卖或收藏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行为。对查获的甲胺磷等5种有机磷高毒农药,对其经营者进行依法查处;对已按规定停止销售,但确因库存数量较大、未能及时进行退货或销毁处理的,进行造册登记,由经营单位签订保证书,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回原生产单位或进行合理的销毁处理,并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退货或销毁情况进行核查。二是组织开展农药市场质量抽查。在“双夏”生产期间,委托省农药检定所对有关市、县农药市场上产品质量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是否以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冒充其它农药或添加到其它农药中进行非法销售,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通报和查处。三是追查源头,严打窝点。对市场检查中查获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行追根溯源,查清进货和销售渠道,彻底摧毁违法制售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窝点”。重点抓好大案、要案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四是加强对农药使用者的检查。组织执法人员采取突击检查或明查暗访等方式深入田头、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农民的农药使用和农药储藏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或收藏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行为。

  3.巩固提高阶段(10~12月):对前一阶段开展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针对工作中的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开展“回头看”,不定期地进行复查,确保前一阶段的整治成效,防止违法制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行为死灰复燃。省农业厅在11月下旬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开展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统一调配力量,统一协调行动,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制度到位、监管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2.制订方案,狠抓落实。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量化目标,细化任务,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行动,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3.完善制度,及时报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高毒农药专项整治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高毒农药污染中毒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应急处理预案,防止高毒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高毒农药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稳妥地处理,分析原因和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4.加强检查,做好总结。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或困难,要及时协助解决。各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省植保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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