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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15

发文字号

津卫医政[2013]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15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卫医政[2013]19号

2013年1月15日

各区县卫生局(献血办),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了杜绝血液过期和其他因素所致的血液报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85号),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管理规定

  为杜绝血液过期和其他因素所致的血液报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85号令)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特建立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血液产品(包括Rh-血液和Rh+血液)在医疗机构间的血液调剂过程

  二、血调调剂相关规定
  (一)加强信息沟通,确保每一袋血液得到有效使用
  1.用血单位一旦出现短期不能使用的血液时,立即向血液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血液产品种类、血型、血量、有效期等。血液中心接到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启动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
  2.血液中心负责需血方和供血方的信息沟通,向其他医疗机构征询确认可以调剂后,对供血方提供血液调剂去向,并由供血方提出血液调剂需求,填写《医疗机构血液调剂审批表》(见附件),分别经供血方和需血方盖章确认后提交市卫生局。
  3.市卫生局根据需血方和供血方的用血资质和具体情况对血液调剂申请进行审批,加盖《天津市无偿献血调剂专用章》并将批复传至需血方和供血方。
  4.血液调剂各方接到批复后,需血方与供血方沟通由供血方安排血液运输。
  (二)加强各机构监督管理,确保调剂过程的信息完整,明确职责划分,保证血液质量
  1.血液调剂双方需使用血液管理信息系统(TMISS系统),认真填报血液出入库信息,发挥信息系统管理功能。
  2.不具备信息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在血液调剂后需血方必须及时将用血情况书面反馈至血液中心以保证血液信息的完整性和血液追溯的准确性。
  3.血液中心将血液调剂的血液流转信息保存,以保证血液产品的可追溯性。
  4.供血方必须按照规定保存血液,并妥善保存血液储存温度、储血冰箱消毒等相关记录。
  5.对于未按规定所存留的血液,不得用于血液调剂,如强行调剂由此产生的后果,市卫生局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市输血质控中心对全市用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合理用血和浪费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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