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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爱眼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02

发文字号

渝卫医[2009]8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02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爱眼日活动的通知

渝卫医[2009]80号

2009年6月2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

  2009年6月6日是第十四个全国“爱眼日”,今年“爱眼日”活动的主题是“关注青少年眼健康”。为普及科学用眼知识,提高青少年眼健康水平,预防眼疾,根据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爱眼日”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0号)精神,现就开展2009年全国“爱眼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爱眼日”宣传活动对提高青少年眼健康水平、预防眼病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及时与当地教委和残联沟通和协调,积极部署开展这项活动。

  二、各区县要围绕活动主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06---2010年)》的有关要求,结合“防盲治盲示范县”和“白内障无障碍县”创建活动,制定“爱眼日”活动工作方案,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

  三、“爱眼日”活动期间,要组织动员辖区医疗机构(含市级医院)、防盲治盲工作者和眼科医务人员开展义诊、咨询、专题讲座等,为群众提供眼保健服务;要充分利用学校和家庭等场所,帮肋青少年掌握科学用眼知识和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用眼习惯,降低青少年近视率。

  四、要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形式,宣传国家的防盲治盲政策,介绍防盲治盲项目,传播眼保健知织,特别是儿童青少年视力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盲治盲意识。

  请各区县卫生局和市级医院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活动情况总结报市卫生局医政处,以便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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