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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17

发文字号

闽卫指导函[2018]2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5-1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

闽卫指导函[2018]290号

2018年5月17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9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卫指导[2017]8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中率先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为就医的孕期和哺乳期女性提供良好舒适私密的休息和哺乳环境,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
  优先在就医的孕期和哺乳期女性较多的医院建设母婴设施,主要包括全省二甲以上公立医院的儿科或妇产科,各级妇幼保健院,乡镇中心卫生院和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预防接种科等。新建(改、扩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母婴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其它群众相关需求较多的医疗机构也要尽可能建设母婴设施或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建设时限
  到2018年底,全省二甲以上公立医院的儿科或妇产科,各级妇幼保健院,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19年6月30日,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乡镇中心卫生院和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预防接种科,2018年底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50%以上,2019年底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三、建设标准
  各医院可以参照《实施意见》所附的《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因地制宜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参照舒适型的标准进行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从建设健康中国和生育友好型社会,为鼓励按政策生育创造良好环境的高度,提升对母婴设施建设的认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和医院评价指标体系,指定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抓好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按照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对建设有困难的医院特别是基层医院要加强指导,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各医院要加强对已建成母婴设施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室正常运转、高效利用,把好事真正办好。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拓展母婴设施的功能,除日常提供母婴休息、哺乳外,可在特定节日或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心理疏导、知识讲座等活动。
  (三)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推动母婴设施建设,发挥母婴设施作用。各地医疗机构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使用情况请于12月25日前将报送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处李加华,联系电话:0591-877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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