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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督促补办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11

发文字号

黑卫规发[2017]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1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督促补办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黑卫规发[2017]14号

2017年5月11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按照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黑政发[2010]22号)要求,“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兑现对职工的奖励,使每一个独生子女父母都能享受到法律规定的政策”,但仍有部分企事业单位没有兑现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助。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重申如下要求:

  一、加快督促补办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费
  2011年原人口计生委印发了《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函》(黑人口函[201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黑人口函[2011]8号),由太平养老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哈尔滨市、省农垦系统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3年原省人口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黑人口发[2013]22号),进一步规范了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请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把督促落实补充养老保险工作作为民生实事的具体举措,摆上日程,精心组织,督促企事业单位依法补办拖欠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落实,使每一个独生子女父母都能享受到法律规定的政策。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做好基础准备。请各地在2013年对企业单位2000年2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再次摸清拖欠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的职工底数,并登记造册。
  (二)做好宣传发动。要深入企业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以及企业计生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使他们掌握政策界限、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详见黑人口函[2011]8号附件),提高工作能力。要深入厂矿车间做好对职工的宣传,既要让职工了解政策,也要做好政策解释,避免引起职工的误解,产生不稳定因素。
  (三)做好审核确认。做好资格审查和确认,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时间跨度较大,职工的情况复杂,审核甄别的难度较大,这就需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做好投保和存档工作。企业单位要与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保证此项工作运行的合法性,安全性、规范性、公开性和保障性。

  三、做好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计划生育权益
  各地可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开。要指导企业制定落实计划,坚持当年领证当年办理,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解决的原则,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要注重工作方法,指导企业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稳定。根据原省劳动厅《关于规范移交原有企业年金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劳社函[2007]197号)的规定,继续由原承接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担,以保证该项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全力督促补办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确保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的合法、安全、规范与公开,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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